亞心網訊(記者 關鴻江)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斷水斷電、暴力拆遷或將追究刑責。此外,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經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若超過一半的被征收長灘島人對征收決定有異議,還須召開聽證會。近日,自治區主席努爾·白克力簽署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7號發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佈並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從主體、法律關係、管理體制、征收程序和強制執行模式上均改變了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模式,建立全新關鍵字廣告征收模式和征收與補償制度。
  為了讓全疆各地準確把握《條例》的實施細節,我區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制定出台了信用貸款《辦法》。
  下個月起施行的《辦法》明確了征收的主體為人民政府,即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房屋出租工作;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或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以下統稱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花店為目的。
  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不得對非公共利益建設項目實施房屋征收,項目建設單位採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干擾房屋所有權人生活等方式,迫使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強制搬遷的,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撤銷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不得對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或者搬遷的被征收人制定懲罰性措施。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職、離崗、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強制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採取暴力、威脅、散佈謠言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明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由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辦法》提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要充分尊重民意,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經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全體被征收人半數以上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結果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並予以公佈。
  《辦法》明確,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不得因房屋征收補償降低被征收人的房屋居住和使用條件。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不得限定被征收人的選擇權。
  被征收房屋以貨幣方式補償的,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其中征收住宅的,不得低於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均價。
  被征收房屋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並按照被征收房屋產權性質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轉移登記。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有權優先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改建地段不能滿足被征收人選擇的,應當提供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選擇。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市場價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以產權調換房屋補償,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周轉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類似房屋市場租賃價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並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辦法》在對被征收的人最低保障方面做了明確約定。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解決。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低於當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積的,應當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積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佈暫停辦理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的有關審批、備案登記手續的公告,有關部門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公告發佈後,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違法建造的部分不予補償;將住宅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的,按照住宅進行補償,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在核實住房保障對象和最低住房保障面積時不予計算。
  被征收人在貨幣補償額度內購買的房屋或者產權調換取得的房屋,依法免收土地使用、房產交易、房屋登記等費用,依法減免所得稅、營業稅、契稅等稅收;被征收人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選擇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入學的,按學區內生源對待;在遷出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遷入地標準接續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並依法審核給予各項社會保障。
  (編輯:王建隆)  (原標題:《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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